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临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泮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刑初字第11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泮某。2012年8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0年12月29日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傍晚,被告人泮某与谢某在临海市白水洋镇上施村吕加土家道地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谢某先将被告人泮某的母亲推到被告人泮某身上,被告人泮某随后推了谢某一下,将谢某推倒在地,致谢某腰椎部受伤。经鉴定,谢某L1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泮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谢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泮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甲、何某、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泮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归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泮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引起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泮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