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余某某,男,1964年7月16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芜湖市某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