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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余某某,男,1964年7月16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芜湖市某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