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7日。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5日。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