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功权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功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个体工商户。诉讼代理人叶侃侃(特别授权),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功权,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林小映(特别授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功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8月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9月7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又于同年10月23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11月22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叶侃侃、被告人胡功权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林小映、辩护人卢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胡功权因其侄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锦天大酒店与胡某甲发生冲突,电话联系胡某辉(已起诉),要求胡某辉纠集人员砍被害人胡某甲,并驾车带胡某辉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辨别胡某甲住宅及轿车。次日,胡某辉纠集被告人任某、王某兴(均已起诉)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宾馆旁华润万家超市购买菜刀2把,于当晚21时许至被害人胡某甲住宅附近守候。23时许,被害人胡某甲回住宅。胡某辉指使任某、王某兴持菜刀将被害人胡某甲砍伤。事发后,被告人胡功权支付人民币7万元,由胡某辉转交给任某、王某兴人民币2.5万元/人作为逃跑费用,剩余人民币2万元任由胡某辉支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外伤致左下肢坐骨神经损伤,目前左踝关节主动伸屈功能不能,左足趾背伸趾屈不能,此伤构成重伤;另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功权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胡功权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胡功权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6604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10元、护理费人民币38151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14453元、住宿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8116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0元、营业损失费人民币1500000元、财物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2528623.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为证明诉称,向本院提交了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诉讼代理人叶侃侃请求法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胡功权辩称,其没有指使胡某辉等人去伤害被害人胡某甲。其是事后得知胡某辉因为其外甥遭胡某甲殴打而纠集人将胡某甲砍伤,其出于同情出了7万元跑路钱给胡某辉等人。其没有指使也没有伤害被害人胡某甲,其也不赔胡某甲的经济损失,但出于同情可以适当补偿被害人胡某甲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林小映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功权指使胡某辉等人将胡某甲砍伤的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胡功权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功权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资金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功权没有伤害胡某甲,故无需赔偿胡某甲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卢国荣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功权纠集他人伤害胡某甲,证据尚不够充足,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被告人胡功权的行为应以包庇罪认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胡功权因其外甥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锦天大酒店与被害人胡某甲发生冲突,电话联系胡某辉(已判刑),要求胡某辉纠集人员砍被害人胡某甲,还驾车带胡某辉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辨别被害人胡某甲住宅,并告知其被害人胡某甲所使用的轿车特征及号牌。次日,胡某辉纠集任某、王某兴(均已判刑)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华润万家超市购买菜刀2把,于当晚21时许,至被害人胡某甲住宅附近守候。23时许,被害人胡某甲回住宅。胡某辉指使任某、王某兴持菜刀将被害人胡某甲砍伤。事发后,被告人胡功权为使任某、王某兴逃跑,给胡某辉人民币70000元。胡某辉得款后给任某、王某兴各人民币25000元,余款由其自己使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外伤致左下肢坐骨神经损伤,目前左踝关节主动伸屈功能不能,左足趾背伸趾屈不能,此伤构成重伤;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另查明,经司法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因外伤致左坐骨神经、腓总神经断裂后遗留左踝关节及左足趾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人标);伤后的护理时间为3个月、休养时间为10个月、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因被告人胡功权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66049.09元、误工费人民币31792.50元、护理费人民币9537.75元、交通费人民币3800元、住宿费人民币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25元、衣服被损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32144元、营养费人民币2500元,合计人民币249848.34元。案发后,任某、王某兴已与被害人胡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及本院依法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笔录,证实:2009年1月1日23时40分左右,其打好麻将回浒山街道天香桥自己家,在家门口开门时,听见身后有脚步声,回头刚看见两个男的身影,对方就用刀朝其猛砍。第一刀砍在其左大腿上,其叫了一声蹲下了,对方两三个男的还是往其身上乱砍。后来其老婆听到其的叫声下来了,他们几个人就跑了。其清楚地看见外面有辆车停着,他们几个人是上车跑掉的。其怀疑是因为2008年12月31日晚,其和其老婆,还有胡某乙他们因为加拿大的亲戚过来,一起在新锦天大酒店吃饭,到了晚上7点左右,其等人吃好饭出来时,胡某乙的前妻胡某丁和她儿子两个人在新锦天大酒店门口等着,胡某乙一出去,他儿子就上来抓住胡某乙要打他,于是其上去拆劝,说你怎么可以打你爸爸。就这样,站在右旁边看的胡某丁就说其打她儿子,后被旁人拆散,就各自回家了。到了晚上11点左右,因为这事,其还被叫到浒山派出所做笔录。在派出所时,胡某丁的弟弟胡功权威胁其说,其会因为这事付出代价的,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就被人砍成这样子。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妻子胡某丁是2008年11月4日在浒山法庭调解离婚的,儿子胡某戊由其妻子监管。同时说好有关财产的转让过户要在两个月内办理。2008年12月31日上午,其打电话给前妻,要求去拿电脑和衣服,其前妻以人不在,不能拿为由拒绝其。但房子的钥匙其还在,这样其一个人到中凯华庭2号楼1101室,拿了两台电脑和两只拎包以及衣服等物。到晚上,其、银林、哥某林等亲戚在新锦天吃饭。大约7时半左右,吃好饭出来,其刚走出电梯到大堂,其儿子胡某戊从新锦天大门口跑过来,一把抓住其衣领,说其偷东西,要说清楚,其衬衣纽扣被扯下了三粒,眼镜掉在地上,其没有还手。这样,其儿子把其扯到新锦天大门口,其前妻也上来打其。银林看到,就上来把其儿子及前妻拉开,其就乘机打的逃走了。到第二天,银林打电话给其,说其前妻及妻弟舅子告他拷其儿子,当晚被叫到派出所里,派出所同志也作了调解。到2009年1月1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胡功权打电话给其,问银林是其表姐夫否?拷他外甥,他要叫人劈银林死。胡功权是用号码为134××××0111的手机打到其号码为139××××6374的手机上的。当时其也没当回事,结果在1月2日凌晨,银林被人在自家门口砍伤了。2009年1月1日8点半左右,其前妻用她号码为135××××6060的手机打其手机,告诉其,不会让银林白拷的,要出气来,叫其等着好了。3.证人胡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胡某甲是其侄女婿。2008年12月31日晚上,因为其在加拿大的儿子回来,所以其全家一起在新锦天大酒店吃饭。当时吃饭的有其儿子胡某乙、侄女婿胡某甲等很多亲戚。到了晚上7点多,其等人吃好饭打算回去了,其儿子胡某乙他们先出去,等其出去的时候,其看见其孙子胡某戊抓住他爸爸胡某乙的衣领要打胡某乙,还有胡某乙前妻胡某丁在旁边看。其侄女婿胡某甲上去拆劝,旁边的胡某丁就说胡某甲打胡某戊,后被旁人拆散,大家就各自回家了。后其听说,当天晚上胡某甲因为这事还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到了第二天晚上7点左右,其东方明珠家里的座机一直有人打电话进来,一开始都是其大媳妇接的,接起电话后对方就挂了,打了十几个电话。后来其老婆接了,听其老婆讲,对方说“你们家里今天要死人了,今天去人民医院等好了”,听声音其老婆讲应该是孙子胡某戊。到了晚上10点左右,胡某戊还打电话过来,当时是其接的,他问其“我爸(胡某乙)有没有在这里睡?”其说没有来,他就把电话挂了。到了第二天,其听说胡某甲在家门口被人砍伤了。4.证人胡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12月31日19点多,其儿子(胡某戊)要去新锦天大酒店找他爸爸(胡某乙),其就开车带儿子去了新锦天。到新锦天后,其在车上等,其儿子去新锦天找他爸爸。过了一会,其看到其儿子拉着他爸爸胡某乙出来,在新锦天的大门口,其就下车跑了过去。其前夫的亲戚胡某甲见其儿子一直抓着胡某乙的衣襟,就说“当我们没人啊”,一把把其儿子推开。其儿子被推开后,想拿停车牌砸胡某甲,被其夺下,其儿子冲上去又被胡某甲推开了。后来胡某乙悄悄走掉了,他们的亲戚也走了,只剩下其跟其儿子,其儿子说胡某甲踢了他一脚。其儿子一直朝其生气,说回家要把自己家的玻璃窗砸了,看儿子气成这样,其就带儿子去了天香桥的老屋,敲破了几块玻璃出出气。后其给其弟弟胡功权打电话,告诉他今天在新锦天门口的事,其儿子被他们亲戚打了,问能不能报警。胡功权说随便其,其就报了警。其到新锦天时,警察已经到了。警察让其儿子先去医院看伤,看完再去派出所报案。其就带儿子去人民医院看病,又给其弟弟胡功权打电话,告诉他其在人民医院,等下看好后去浒山派出所。胡功权说他在余姚,有空的话会过来的。到22点左右,其和儿子到浒山派出所做笔录。过了一会,其弟弟胡功权也过来了,看到其儿子被人打了也很生气,又担心以后还会打小孩,其和其弟弟就要求派出所同志一定要把事情解决好。派出所同志问其胡某甲的电话和住址,其说不上来,其儿子说可能知道。做完笔录后,其开车回中凯华庭,其儿子上了他舅舅的车,去找胡某甲的家了。其儿子回来后,说他跟舅舅去天香桥,没找到胡某甲的家,只看到胡某甲的车停在外面,并去了舅舅住的波斯曼酒店,舅舅让他好好读书,然后就回家了。5.证人胡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12月31日晚,其跟母亲一起开车经过新锦天大酒店门口时,发现其父亲胡某乙也在那里,所以其从母亲车上下来,走到父亲胡某乙面前,拉住他的衣服就朝外走,并告诉他其有事和他商量。这时,胡某甲(其父亲的表姐夫)也从酒店走出来,以为其在打其父亲,就赶上来把其拉开。其冲胡某甲说“我家的事你不用管的。”胡某甲马上说“那你以为我家没有人啊!”那时,其父亲先走掉了。话说完胡某甲上来推其,把其推到角落里,还朝其身上踢了几脚,踢在其肚子上,又在其胸口上打了几拳。打完后,胡某甲也走掉了。当时其手被打肿了,其肚子被打得很痛。后来其和母亲报警,到浒山派出所去了。其母亲做了笔录后,其舅舅胡功权叫其带他去横河找找胡某甲的家,看看人在不在。其就坐上其舅舅的车,两人到了横河胡某甲的家,发现胡某甲哥哥老家后门口停放着胡某甲的车。当时其估计胡某甲住在他自己的老楼里,就手指胡某甲老楼方向,告诉其舅舅胡某甲可能住在那栋老楼里。其舅舅叫其下车带他去看看,走到那辆车旁,发现是一辆尼桑天籁车,确认了那辆车就是胡某甲的。确认好后,其舅舅就说回去了。当时其不想回家,其舅舅就将其带到他在波斯曼的房间里。其和舅舅聊了一会儿,其舅舅就让其自己回家,他说他想睡觉休息了。6.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有一辆浙B×××××的银灰色马6轿车,胡某辉经常借其轿车使用。2009年1月1日,胡某辉有否借用该轿车其不记得了,但在那段时间,胡某辉经常借用该轿车。胡某辉一般是在傍晚七八点钟来借车,到了凌晨或后半夜来还车的。7.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元旦后的某一天,其当时人在坎墩,胡功权打其电话,叫其到波斯曼酒店会一下他,说有事商量。于是其去了波斯曼,到了他开的房间,当时还有胡某辉在。进去之后,胡功权就说出事情了,前几天他前姐夫的表兄弟在新锦天大酒店里打了他的外甥,他气不过就叫人过去把对方砍了。现在对方被砍伤了,伤势不明。胡功权问其怎么办,其告诉他对方伤势去问问看,有必要还是自己去说清楚。当时胡功权没有说派谁去砍的,事后胡某辉告知其,胡功权是派他叫人去砍的。8.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1月1日晚上,其在胡某甲家附近的棋牌室打麻将,到晚上11点左右,其打好麻将时看见有三个外地男子站在那里,旁边停着一辆摩托车。当时其没怎么注意。第二天其听说胡某甲被人砍了,其就想起当天晚上的三个外地人了。9.同案犯胡某辉的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当时使用的号码为137××××0888的手机接到了其朋友胡功权的电话,胡功权的手机号码是134××××0111,他另外还有一个尾号是7288或9288的手机号码,他老婆的手机号码是134××××9222。当天,胡功权打其手机时用的是什么号码其记不清了,好像是用他老婆的电话打过来的。胡功权告诉其,他的一个外甥在天香桥被人打了一顿,让其马上叫几个人赶到他二姐(阿芳)家去。当时其和几个外地男子一起在浒山街上开着汽车闲逛,接完电话,其就让开车的朋友把车往横河方向开。在开到天香桥的时候,大概与第一个电话相隔20多分钟的样子,其又接到胡功权的电话,他说让其先不用去了,对方人走掉了,他自己也从余姚过来快到他二姐家了。其就让朋友掉头往浒山走了。过了几个小时后,其打了一个电话给胡功权,问他事情处理得怎么样了。他说打他外甥的人从派出所出来了,等会再跟其联系。过了一会,其接到胡功权的电话,他问其在哪里,其说在乌山站附近,他说让其等着,他马上过来。过了一会,胡功权开着他的天籁(浙B×××××)过来把其接上,车上有两个人,另外一个是他的外甥,坐在副驾驶室,其上了后排。然后胡功权直接开车到了天香桥附近,他一边开车一边问他外甥路怎么走,好像他不认识路,而他外甥认识的。最后按照他外甥的指路,到了一户人家的附近,他外甥指着一户人家对他说:“他(指打他的人)家就是这户。”接着,胡功权就指着这户人家,告诉其“阿辉,你记住这户人家的位置。”其就留意看了一下他俩指着的房子。这户人家是一幢楼房,它的东面是一条河,河边还有一根电线杆。然后其回答“我记牢了”。后来胡功权把汽车开到了波斯曼大酒店地下车库,他外甥就下车了,胡功权还问了他外甥“你自己上去认识的吧?”他外甥说“我认识的”。这样车上就其和胡功权了。胡功权跟其说“阿辉,你帮我叫几个人,把刚才我带你去的那户男东家,劈他几刀。”其问他怎么了?他说“就是那户人家的男东家打了我外甥,我外甥被他拎起来打了一顿,刚才在派出所,他在我面前还老三老四的。”他接着又说“我二姐离婚也是因为这个人在说三道四。”他给其说了一下这个人的体貌特征、他的汽车牌照,还强调“这件事情越快越好,一定要给我搞定,最好是今晚就砍了,钱用多少无所谓的,你用着好了。”其答应了他,然后在金岛门口下了车。其用电话联系了一下黑车驾驶员,但都没能联系上,其就回了一个电话给胡功权,告诉他现在没有车,今晚不可能去砍人了。他说车怎么会没有?其说确实没有啊。他说那就明天好了。其实黑车是有的,但砍人不能叫不认识的人开车去,所以其讲没有车。当晚其在金岛开房睡觉,到第二天醒来,快中午的时候,其用自己的手机联系了“小雷”(指任某),其让他到金岛其开的房间来一趟,有点事情要他帮忙。“小雷”到了其房间后,其告诉他:“我老表的外甥被人打了一顿,我老表现在想出气,他让我叫几个人劈对方几刀,所以我打电话给你,让你帮个忙,把这个人砍了。”“小雷”说:“这样的话,一个人不够,人再叫一个,你把‘阿华’(指王某兴)叫上好了。“小雷”给了其“阿华”的电话号码,其马上打了一个电话给“阿华”,通话的时候,其和“小雷”都与“阿华”说了话,让他马上到金岛其开的房间来。等“阿华”到了后,“小雷”问:“你老表是谁啊?有没有钱的?到时候我砍了人有没有好处的?”其说:“我老表就在横河开厂的,名字叫胡功权,钱他有的。”“小雷”又问对方是谁?其说,是天香桥人,他家胡功权也带其去过了,是开天籁车的,车牌其也知道了。“阿华”说,家伙也没有的怎么砍啊?后不知道是谁提出来去楼下的华润万家买几把菜刀好了,其就和“小雷”、“阿华”三个人下楼在超市买了两把白色的菜刀。钱不是其付的,他俩谁付的其忘记了。然后又回到房间,一起吃过晚饭后,其就打电话给其同学孙某,向他借了一辆车。在横河东畈借好车又回到了金岛。在车上其给胡功权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车借好了,人也叫好了。他说:“你叫的是谁?叫了几个人?”其说,是外地人,叫了两个。他接着就打断了其,并说:“你这个不要给我说,我什么都不知道的好,反正你把这件事情给我做好了就可以了。”然后又说“你现在去他家路口等着好了。”后来其在金岛接上了“小雷”和“阿华”,由其开车,“小雷”坐副驾驶室,“阿华”坐在后排,这样其把车开到了前一天晚上胡功权带其去的那户人家的路口。其发现这户人家的天籁车没在,就给胡功权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天籁车不在,他说让其等着好了,人肯定要回家的,不来又不可能的。在等候的过程中,其又陆续给胡功权打了几个电话,内容就是告诉他对方还没回家,他回答就是让其等着。在等的过程中,其把要砍的人驾驶的天籁车牌和人的体貌特征,向“小雷”和“阿华”说了一遍。到晚上12点左右,一辆天籁轿车从东方明珠小区方向开了过来,其的汽车停在路口,看这辆车开进后,其跟“小雷”说,就是这辆车了。“小雷”和“阿华”分别拿着菜刀下车,朝天籁车方向跑了过去。没一会,其听到从天籁车方向传来了一阵阵“啊!啊!”的惨叫声,接着“小雷”和“阿华”就跑了回来,菜刀还在他俩各自的手上。上车后,其把车掉头往浒山方向开。在车上,其问“小雷”和“阿华”砍得怎么样,“小雷”和“阿华”都说还好,砍了几刀。然后其给胡功权打了一个电话,说搞好了。他说有数了。车开到横河翔龙公司东面第一座桥时,有一个人提出来家伙可以扔掉了,其就在桥上停了车,他俩打开车窗各自把砍人的菜刀扔到了河里。后其送“小雷”和“阿华”到88酒吧下车,其去了孙某家还了汽车,“小雷”打车来接了其,接其到88酒吧玩了一会,再后来其和“小雷”一起到金岛睡觉。第二天中午,其接到胡功权的电话,说是被砍的人昨晚立即送到了宁波医院,不行了,人好像伤得很厉害,叫其马上让砍人的两个外地人回家去。其说知道了,会跟他们讲的。然后其和“小雷”一起到了“小雷”的慈兴轴承厂寝室里,“小雷”给“阿华”打了一个电话,让他也过来,三个人进行了商量。其告诉他俩,胡功权电话过来了,说那个被砍的人昨晚直接送宁波的,被砍得很严重,他俩可以回老家去了。“阿华”说回家去路费没有。其问他俩要多少钱。他俩商量了一下,告诉其要25000元一个人,总共要5万元钱。其就当着他俩的面,直接打电话给了胡功权,告诉胡功权两个外地人每人要25000元的跑路费,胡功权说好的,要其马上去白沙菜场,到了后给他打个电话。其就马上打车赶了过去,碰面后其和胡功权一起上了天籁车的后排,车上就其和胡功权两个人,胡功权上车的时候手上拿着一个纸质餐巾纸盒子,在车上他把餐巾纸盒交给了其,并告诉其里面有7万元人民币,除去要给“小雷”和“阿华”的5万,余下的钱给其了,也就是给其2万元钱。胡功权还关照其,一定要让两个外地人立即离开慈溪,两个外地人用的手机号码也不要再用了。然后其马上返回了“小雷”的寝室,在路上其把7万元当中的2万元拿了出来。到了寝室,“小雷”和“阿华”还在等其,其把装着钱的餐巾纸盒交给了“阿华”。“阿华”和“小雷”一边分钱,其一边把胡功权告诉其的话,给他俩说了一遍,让他俩马上离开慈溪,在用的手机号码不要再用了,他俩都答应的。然后其和“阿华”、“小雷”三个人一起从寝室里出来,各自离开了。还供认:事情出好之后几天的一天晚上,其跟胡功权一起在波斯曼大酒店,胡功权说事情(指叫人砍胡某甲)出好了,要么找陆某来商量一下,看看事情怎么处理。之后胡功权就叫来了陆某,当时胡功权就跟陆某说了叫人砍胡某甲的事情,说事情已经出好了,看看怎么处理。10.同案犯任某的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元旦的那天下午,胡某辉打电话给其,说有事情,当时其说其在慈兴公司宿舍,过了一会儿,胡某辉就过来了。在宿舍里胡某辉告诉其,他亲戚的小孩被人家打了,让其过去帮忙,又问其有没有刀,其说没有,并问他要刀干什么,他说要给那个人一点颜色看看,其说那也不用用刀嘛,他说没关系的,这种人不用管他的,连小孩也打。因为胡某辉跟其关系不错,再加上年轻人刚刚走上社会,比较冲动,于是其就答应了。之后,胡某辉带其一起到了金岛宾馆旁边的华润万家超市,在超市里买了两把菜刀,钱是胡某辉付的,具体多少其忘记了。买好菜刀后,其回宿舍去了,胡某辉说晚点会叫其的。到了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胡某辉开了一辆轿车到宿舍接上了其,是一辆银灰色的轿车,车名跟具体牌照其记不清了。其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室,后胡某辉和其一起去接了王某华(指王某兴),王某华上车后坐在后排。去接王某华之前,胡某辉就已经叫好他了。后胡某辉把其和王某华带到了天香桥的一条小路旁,跟其和王某华说,他一个亲戚的小孩被打了,让其和王某华教训一下对方,帮忙出气。王某华听了后也答应了。胡某辉将车子停在路边之后跟其和王某华说,对方是开车回来的,开的是一辆黑色的尼桑天籁轿车,还说了对方的车牌,但其记不清了。胡某辉说,对方可能回来比较晚,让其和王某兴在车里等着好了,等对方回来之后,再下车去搞对方,他会在车里接应其和王某华的。说完三个人就一起在车里等着。到了晚上11点左右,对方开车回来了,把车开进了一条小路。胡某辉让其和王某华下车,下车后胡某辉从车里拿出了下午买好的那两把菜刀,给了其和王某华每人一把。其和王某华拿了刀之后就跟着对方走进了那条小路,当时其和王某华看到那个尼桑天籁轿车的车主把车停在家门口,就从他身后跟了上去,王某华先其一步,上去砍对方。因为天色比较黑,其没看清楚王某华是怎么砍的,反正其听到了对方的喊叫声。于是其也上去朝对方的屁股大腿部位砍了好几刀,大概砍了三四刀,因为对方一直在叫,其和王某华心也比较虚,就马上跑回去上了胡某辉的车子,胡某辉就开车把其和王某华带走了。在车上,胡某辉问其和王某华人砍得怎么样,其说可能挺严重的,因为天色比较黑,具体也讲不出。胡某辉叫其和王某华换个电话号码,不然要被警察查出来的。后把刀扔到了一条小河里,具体哪里其不熟悉。接着,胡某辉先把王某华送到了维多利亚KTV,之后胡某辉让其跟着他一起去还车。胡某辉把车子开到了横河,让其在一条大马路上等着他,自己开车进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就走出来了。其和胡某辉两个人叫了一辆出租车到伯爵88酒吧去了,胡某辉说去酒吧热闹的地方人多,可以制造其等人不在场的证据。于是其就跟胡某辉去酒吧玩了一会儿,玩到后半夜,其和胡某辉两个人一起到金岛宾馆开了个房间睡觉去了。到了第二天中午醒来,其一个人先回慈兴公司宿舍去了。过了一会儿胡某辉也过来了,他又叫了王某华过来。胡某辉说派出所现在在查这个事情,让其和王某华出去躲躲,钱他会帮忙弄好的。其问胡某辉对方人怎么样,胡某辉说不用管的,他会弄好的。之后胡某辉让其和王某华在宿舍等着,他出去了,又过了一会,他拿来了5万块钱。当时钱是用东西装着的,具体什么东西忘记了。其跟王某华每人分了2万5千元,就各自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就回老家避风头了。11.同案犯王某兴的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元旦前后的一天晚上,其朋友胡某辉或任某其中一个人打其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说在中央大厦的维多利亚唱歌,他们说有事情,开车过来带其。当时胡某辉开了一辆小轿车过来,任某坐在副驾驶室,其上车后坐在后排。胡某辉跟其说,要其出去一下,有点事情,其就答应了。之后胡某辉开车把其和任某带到了浒山天香桥村的一条马路边,将车子停好后,胡某辉讲他一个朋友的外甥被人打了,叫其和任某教训一下那个打他朋友外甥的人,还说对方的家就在旁边,其和任某就坐在车上等着对方回家。因为其跟胡某辉是朋友,关系不错,于是就答应了。当时其坐在车上睡着了,到了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胡某辉叫醒其,指着一辆车说,那个开车的人就是要教训的对方。其跟任某听他这么说,就下车去了,下车的时候,胡某辉从车里拿出了两把一样的菜刀,给其和任某每人一把,还说教训对方一下。其接过刀的时候有点懵,但因为当时有点酒喝了,也冲动了一下,就跟着任某一起冲进了一条小路。走进小路后,其看到那个开车的人朝着一幢房子走过去,任某先冲上去拿着菜刀朝对方砍了好几刀,因为天比较黑,具体砍在哪里其没看清,但其听到了对方的惨叫声。其看任某动手了,也跟了上去,先在对方腰部踢了几脚,接着又朝对方的左肩部与背部砍了几刀,对方很快就被其和任某打倒在地上。随后其和任某跑出了小路,坐上了胡某辉的那辆车,胡某辉就开车把其和任某带走跑掉了。在车上,胡某辉问对方怎么样了,其和任某说还好。接着其看到胡某辉在车里跟别人打电话,具体说了些什么其记不清楚了。胡某辉把其送到了维多利亚KTV,其就自顾自下车走了,也没注意任某跟胡某辉到哪里去了。到了第二天中午,任某打其电话,叫其去他慈兴集团的寝室,其就过去了。到了那里没一会儿,胡某辉也来了,胡某辉跟其和任某说,对方被砍得有点严重,叫其和任某出去避一避。其和任某提出要点钱,当时具体要多少也没说好。胡某辉听了之后就打了一个电话,他说让其和任某等着好了,然后他就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胡某辉又回来了,他拿了5万块钱给其和任某,意思是每人2万5千元,并说让其和任某到外面去。砍人的刀是胡某辉给其和任某的,后来被扔到了一条小河里。12.被告人胡功权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08年12月31日晚上,其姐姐胡某丁打其电话,说其外甥胡某戊被人打了,事后其知道打人的叫胡某甲。其叫其姐姐胡某丁先报警,其姐姐和外甥就到浒山派出所报案。因为天香桥在拆迁,警察就让其姐姐他们自己去把胡某甲找到。后来其和胡某戊找到了胡某甲的房子,告诉警察胡某甲在家里,警察就把胡某甲叫到了派出所。胡某甲死活不承认打了胡某戊,其就对胡某甲说:“你今天要为你所说的话付出代价的”。后民警让其等人先走了。在派出所的时候,其朋友胡某辉打其电话,其就把胡某甲打胡某戊的事情告诉了他。然后其开车带着胡某戊到了波斯曼酒店。期间,胡某辉打其电话,说要到波斯曼酒店来一下。其送胡某戊到三北大街等出租车的时候,胡某辉也到了,胡某戊就把事情一五一十告诉了胡某辉。胡某辉跟其说,那人他认识的。其跟胡某辉说:“你好走了,把钱拿拿来,把我的砖窑厂管好就好了”,胡某辉在其地方借了20多万元钱。胡某辉说他有数了,然后打出租车走了,胡某戊也走了,其回波斯曼酒店睡觉去了。胡某甲被砍伤的事情,其是在2009年1月2日早上知道的,胡某乙打其电话,说昨晚胡某甲被人打了,问其是不是其干的,其才知道这回事。胡某辉是长期跟着其的,吃其的,穿其的,用其的。其当时的电话号码是134××××0111,还有一个电话号码是134××××9222。2009年1月1日晚上,其在中央大厦的威尼斯包厢打牌,人有十多个,一直打到晚上十一二点,然后就回波斯曼睡觉了。胡某甲被人打的事情其不知道,和其没有关系。还供认:当时其外甥带其去胡某甲家的时候,胡某辉叫其到南二环线车城对面的牛味馆去接他,其到的时候,看到胡某辉跟一个个子比较小的外地人在一起,胡某辉一个人上车之后跟其说“阿哥,我跟你一起去,我们去打他一顿好了。”其说不用了,其已经报警了。其又问胡某辉那个个子比较小的人是谁,胡某辉说“是外地人,外地人跟我们一起去。”其说不用去的。然后其把胡某辉带到了金岛宾馆,让他下车,其跟胡某戊一起去了胡某甲家。后来在胡某甲被砍伤的当天晚上,胡某辉打其电话,跟其说他叫了两个人把胡某甲砍伤了,要么给对方一点钱,让他们可以走了,其就说其想一下。过了一会儿,其打电话给胡某辉,让他第二天下午到黄申海的厂那边等其,其会过去的。到了第二天,其在黄申海厂门口碰到了胡某辉,胡某辉说他叫了两个外地人去砍胡某甲,砍得比较厉害,现在外地人要钱跑路了,每人给3万元。当时其就从自己的包里拿出6万元钱给了胡某辉,胡某辉拿了钱之后又说,他自己也没钱花了,其又给了他1万元钱。胡某辉拿了钱之后就走了。事情发生后,其也有点害怕,于是第二天在欧莱大酒店的茶座里,叫来了其朋友陆某,当时就只有其和陆某两个人,其告诉他胡某辉叫人砍人的事情,问他该怎么办,是报警还是当不知道。陆某说报警也没有意思的,胡某辉是其兄弟,又是帮其开车的,他帮其出头,其要是还去报警,以后也没有人会帮其了。其跟陆某商量好之后,事情就告一段落了,其也没有报警。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胡某辉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任某、王某兴系其叫去一起砍被害人的人;同案犯任某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胡某辉系叫其去砍人的人、王某兴系一起去砍人的人。1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1月2日,同案犯胡某辉与被告人胡功权有频繁通话记录;同案犯胡某辉与同案犯任某、王某兴有通话记录。15.病历资料及慈溪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胡某甲外伤致左下肢坐骨神经损伤,二次行左下肢坐骨神经修复术,(2009年)6月23日肌电图示左坐骨神经功能未见明显恢复征象,目前左踝关节主动伸屈功能不能,左足趾背伸趾屈不能,此伤构成重伤;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16.机动车详情,证实:浙B×××××号轿车为被害人胡某甲所有;浙B×××××号轿车为孙某所有。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功权于2012年3月7日主动向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投案,但未交代其犯罪事实,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胡某甲因外伤致左坐骨神经、腓总神经断裂后遗留左踝关节及左足趾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人标);伤后的护理时间为3个月、休养时间为10个月、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19.医疗费发票,证实胡某甲因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66049.09元的事实。20.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营业执照,证实胡某甲为工商户,且部分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21.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同案犯任某已与被害人胡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2.本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已被判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判处情况。23.身份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及被告人胡功权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功权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功权指使胡某辉纠集任某、王某兴故意伤害胡某甲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通话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功权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卢国荣提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胡功权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诉讼请求中依据不足或于法无据部分,本院予以剔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合理的诉讼请求已在本院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同案犯胡某辉、任某、王某兴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予以确定,被告人胡功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功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四项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66049.09元、误工费人民币31792.50元、护理费人民币9537.75元、交通费人民币3800元、住宿费人民币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25元、衣服被损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32144元、营养费人民币2500元,合计人民币249848.34元。扣除同案犯任某、王某兴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和连带责任,尚余赔偿总额人民币124924.17元由被告人胡功权和同案犯胡某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并互负连带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浩国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屠焕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文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