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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媛与沈巷镇迎江村委会洪桥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媛,沈巷镇迎江村委会洪桥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赵媛,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巷镇迎江村委会洪桥村民组,住所地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媛诉被告沈巷镇迎江村委会洪桥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