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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