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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佳盾与宁波财富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宋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盾,宁波财富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宋加良,胡光荣,胡金挺,朱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佳盾。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财富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赵力雷,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加良。被执行人:胡光荣。被执行人:胡金挺。被执行人:朱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佳盾与被执行人宁波财富广场购��有限公司、宋加良、胡光荣、胡金挺、朱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扣划被执行人胡金挺名下54800元;被执行人胡金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19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