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其林与郑光辉、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林,郑光辉,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吴其林。被执行人郑光辉。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成乐公路9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郑光辉,厂长。申请人吴其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光辉、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22000元整。执行过程中,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执行事宜后,被执行人已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了相关款项。申请人书面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20000元整,不足部分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剑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