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宾馆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389号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赵西久,经理。委托代理人弓家卫,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宾馆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小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代表人李军生,组长。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宾馆,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崔兴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宾馆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宾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宾馆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宾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8元,由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席守田审判员 孙利群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