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飞飞与深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飞,深州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行初字第16号原告张飞飞,女,汉族,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出生,飞飞美发店业主。被告深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原告张飞飞与被告深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要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飞飞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飞飞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志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