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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金爱与袁西怀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爱,袁西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爱,女,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雍川镇。被执行人袁西怀,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长子。申请执行人张金爱与被执行人袁西怀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袁西怀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金爱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西怀已自觉履行了义务,案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4月至8月生活费75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