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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