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