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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知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GOLIGHTPTYLTD与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GOLIGHTPTYLTD,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596号原告:GOLIGHTPTYLTD。法定代表人:SMITHGLENN·LESLIE。委托代理人:李晔。被告: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军。委托代理人:张一军。委托代理人: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GOLIGHTPTYLTD(GOLIGHT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OLIGHTPTYLTD(GOLIGHT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GOLIGHTPTYLTD(GOLIGHT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