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前进与谢继虎、王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王前进,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继虎,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爱华,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方结,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进诉被告谢继虎、王爱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前进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前进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王前进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冰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