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离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张文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王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离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远。申请执行人张翻身。申请执行人张晓琼。被执行人王吉元,1974年农历1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与被执行人王吉元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离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吉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吉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赔偿款76084.66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0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同意被执行人王吉元给付78384元并且同意放弃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041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离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