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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离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张文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王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离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远。申请执行人张翻身。申请执行人张晓琼。被执行人王吉元,1974年农历1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与被执行人王吉元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离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吉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吉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赔偿款76084.66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0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文远、张翻身、张晓琼同意被执行人王吉元给付78384元并且同意放弃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041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离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