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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传喜与战普文、祝成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喜,战普文,祝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喜,农民。被执行人战普文。被执行人祝成安,农民。本院在执行孙传喜申请执行战普文、祝成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23日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祝成安在荣华公司第七养殖场工资2000元至10000元时止。现被执行人战普文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祝成安在荣华公司第七养殖场工资1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