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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凤树与刘振强、闫玉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树,刘振强,闫玉红,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0号原告王凤树。被告刘振强。被告闫玉红。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全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20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刘振强、闫玉红不需再承担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振强所驾驶车辆鲁X号轿车的查封措施。代理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