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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沈纪饶与蓝作安、陈尊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纪饶,蓝作安,陈尊明,林行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沈纪饶。被告:蓝作安。被告:陈尊明。被告:林行雀。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纪饶与被告蓝作安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纪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沈纪饶负担。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人民陪审员  郑庆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