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路翊萱与霍永祥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翊萱,霍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路翊萱,女,汉族。被执行人霍永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霍永祥的工资收入20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