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陆冠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98号罪犯陆冠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冠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津西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2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冠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假释的条件,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冠超于2012年1月12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获2012年第二季度“劳动竞赛能手”奖及2012年第三季度“文化活动先进个人”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冠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冠超予以假释,附加罚金二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代��审判员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