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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杜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蒋庄。2012年3月6日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当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7日18时30分许,蒋某某驾驶皖F2X**号三轮车沿石台矿专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朱楼村路段(房庄矿大门口东侧)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相撞,致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驾车逃逸。2012年3月6日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王某某近亲属对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蔡 矿人民陪审员  王燕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