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艾芹与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艾芹,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胡艾芹。被执行人刘飞,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胡艾芹与被执行人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2012)文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2012)文法执字第22-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飞在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15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飞在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资15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山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本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