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西平与何荣合伙协议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平,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西平,女,生于1956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何荣,男,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李西平诉被申请人何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西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何荣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荣经营管理的“合江县三和砖厂”的厂房和机器设备,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或新设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