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文友,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裕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41元,减半收取41270.5元,由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琦鹰代理审判员 张永忠代理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