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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金吉石诉张明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吉石,张明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金吉石,女,1950年12月29日生,朝鲜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明超,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吉石诉被告张明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吉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吉石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