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窦淑芹与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淑芹,李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窦淑芹,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宝,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淑芹与被告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15日,原告窦淑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窦淑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