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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窦淑芹与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淑芹,李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窦淑芹,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宝,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淑芹与被告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15日,原告窦淑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窦淑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