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禄只与赵庆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禄只,赵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赵禄只,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庆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禄只诉被告赵庆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禄只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禄只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