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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司荣与翟纪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荣,翟纪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司荣,男。被告:翟纪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荣诉被告翟纪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荣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司荣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