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来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来应。199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来应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来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来应窜至离石区信义镇后石村,跳窗入室盗窃村民张班大家中现金2000元。2、2012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高来应窜至离石区信义镇千年村,跳窗入室盗窃村民王道良家中现金8000元。3、2012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高来应窜至离石区信义镇千年村,跳窗入室盗窃村民牛炳莲家中现金720元,硬云烟一条(经鉴定价值95元)。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来应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高来应的供述;2、失主张班大、王道良、牛炳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张虎应的证言;4、抓捕经过、归案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及前科判决书;5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来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来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来应三次入室盗窃,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来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来应的刑期从2012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高福明审判员 刘润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