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四平与洪琳、陈晓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四平;洪琳;陈晓栋;张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金。上诉人李四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四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