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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盐成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070号原告盐城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建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亚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成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盐城市永明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