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郾民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盛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郾民初字第02331号原告盛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田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颜印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