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关于刘随虎、陈霞、陈玉玲与刘双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随虎,陈霞,陈玉玲,刘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随虎,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东新巷**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东环城南路东巷**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玲,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新开道**号。被执行人刘双虎,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牌楼巷**号。关于刘随虎、陈霞、陈玉玲申请执行刘双虎继承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运中民终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随虎、陈霞、陈玉玲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双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双虎银行账户存款46935元整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联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