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俞天明与杭州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天明,杭州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俞天明。委托代理人:张艳玲。被告:杭州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天明诉被告杭州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天明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天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俞天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菁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