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诉扬州明帝工艺品有限公司、崔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扬州明帝工艺品有限公司,崔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36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谷金。委托代理人:孙德发,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海燕,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明帝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明。被告: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明帝工艺品有限公司、崔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明帝工艺品有限公司、崔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汉贝贴花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