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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立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军,刘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立保字第00011号原告:李建军,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义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刘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义涛的拆迁补偿款进行财产保全,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存款20,000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义涛的拆迁补偿款20,000元;二、冻结原告李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拦江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