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典当有限公司,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注册号:441381000004**。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身份证号码:442521196402084**。被告:陈**,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6809161**。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