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鹏峻与曾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峻,曾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29号原告王鹏峻,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娟,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勇进,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曾勇进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3984.4元为限。原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粤******号小型汽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勇进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与陈艳萍共同共有,权证号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3984.4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谢丽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