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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鹏峻与曾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峻,曾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29号原告王鹏峻,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娟,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勇进,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曾勇进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3984.4元为限。原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粤******号小型汽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勇进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与陈艳萍共同共有,权证号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3984.4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谢丽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