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