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津津与王翠红等排除防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津,王翠红,田进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李津津,女,学生。委托代理人梁鸿卫,男,西安印钞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红,女,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学明,男,无业。被告田进峰,男,无业。原告李津津与被告王翠红、田进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津津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津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325元,其余3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