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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唐文志与叶之镁、叶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志,叶之镁,叶成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1号原告唐文志。委托代理人何金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之镁。被告叶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志诉被告叶之镁、叶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在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文志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灵吴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