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海怡翠分店、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海怡翠分店,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海怡翠分店。负责人龚某。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海怡翠分店、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费所引起的追偿电费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海怡翠分店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