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铁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孙中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民,吴佃夫、王香生、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孙中民。被执行人:吴佃夫、王香生、张霞。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邹城市公证处(2011)邹城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2012)邹城证经字第26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佃夫、王香生、张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