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四川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东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贡东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四川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东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龚仕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东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徐原告四川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健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