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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元珍与张军、张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珍,张军,张晓燕,康家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1059号原告李元珍,女,196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居委会县。委托代理人陈郁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晓燕,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康家柱,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珍诉被告张军、张晓燕、康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军、张晓燕、康家柱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王诚诚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军、张晓燕、康家柱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