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