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