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化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