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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化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