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大世界五金城28幢311、312室。法定代表人刘俊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伟立。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杭州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晁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