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刘凡与深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深州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行初字第13号原告刘凡,女,汉族,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出生,凡凡小吃部业主。被告深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原告刘凡与被告深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要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凡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凡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志肖 来自: